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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育假成本分担机制 维护女职工就业权益

岳玲 发布时间:2022-02-14 08:35:00 工人日报

  自去年8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成修改以来,多地进行了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的修改工作。各地方案中均对延长女方生育假、男方陪产假等做出规定。这些政策的出台引发社会关注,除生育相关假期延长所带来的利好外,由此带来的成本增加也成为关注焦点。生育是关乎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发展的大事,应建立多元参与的生育假成本分担机制,提高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家庭压力,提高生育意愿的同时维护女职工就业权益。

  生育相关假期延长所带来的成本分析

  一是生育相关假期延长期间的工资成本。以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例,其规定除98天法定产假外,女方还有60天生育延长假,男方有15天陪产假。男女双方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经所在单位同意,女方假期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按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有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首先,国家规定女方的98天法定产假享有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016年北京市规定,二孩政策下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三孩政策下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目前未被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双方协商增加的1至3个月生育假期,不在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其次,男方的15天陪产假、男女双方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均不在生育津贴支付范围,陪产假期间的工资需由用人单位承担,育儿假期间的工资由谁支付暂无规定。另外,北京市还规定夫妻双方经所在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这种调整也有可能涉及生育假期调整的成本支付问题。从全国的情况看,各地生育津贴的支付天数不同,但都无法覆盖所有生育相关假期。

  二是生育相关假期的替代用工成本。三孩政策下,女职工的生育假期延长,用人单位因此需要调整工作安排,让其他职工分担或增加人手,会产生相应的工资支出及替代用工的培训费用等成本。

  由此可见,生育假延长会使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增加,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回避聘用女性,从而伤害女职工就业权益。对女职工个人和家庭而言,若生育假延长但生育津贴的支付天数不变,收入减少会使家庭经济压力变大,进而影响生育意愿。

  生育相关假期成本分担机制分析

  目前,世界各国对生育政策都非常重视,采取多种措施分担生育假成本。

  从各国的经验来看,生育假成本分担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生育保险分担生育假成本。采用社会保险型保障模式的国家主要通过生育保险分担生育假成本,比如日本、德国、法国等。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津贴不仅覆盖女方产假,也包括男方陪产假以及共同育儿假等。二是通过政府补贴分担生育假成本。一些经济发达、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国家,更强调政府在生育资金支持方面的责任。政府往往通过提供一次性生育补贴金、新生儿津贴、育儿假期补助金等其他与生育相关的现金补贴分担生育假成本。三是通过税收方式调节用人单位和个人所承担的生育假成本。比如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的替代用工成本免税、父母的个人税收返还等。

  为了鼓励生育,一些国家还根据生育孩子的数量制定不同的生育保障制度,比如新加坡规定生育第3个孩子的产假工资由政府负担,用人单位不需承担。

  我国建立生育假成本分担机制的建议

  一是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推动灵活就业群体等参加生育保险。随着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参保率大大提高。但是还有大量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灵活就业者没有被覆盖在内。因此,应不断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探索推动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以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分担生育假成本。

  二是扩大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将生育奖励假期、陪产假、共同育儿假等覆盖在内。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仅包括国家法律规定的98天产假,不包含或不完全包含各地政府规定的生育奖励假。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基本医保基金(含生育保险)结余率14.97%。在这种情况下,将生育奖励假期、陪产假等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男性在生育中承担更多责任。

  三是增加政府对生育的各项现金补贴。生育是关乎国家社会发展的大问题,政府应在生育假成本分担中承担更多责任。目前我国仅有个别地区有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政策,比如江苏规定,其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此外,还应探索包括育儿津贴等在内的其他现金补助形式。2021年7月,四川攀枝花市对按政策生育二、三孩本地户籍家庭,每月每孩发放500元直至孩子3岁,是全国首个发放育儿补贴金的城市。

  四是通过税收调节政策分担生育假成本。目前我国政策规定,用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包括育龄女性产假工资支出、产假替代用工支出等在内的相关成本费用。同时规定,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在子女教育方面的支出可进行税前扣除。未来可以采取更多正面激励政策,降低职工和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生育假成本,比如在女性就业比例较高的行业或企业进行税收减免试点;探索将0至3岁托育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畴等。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责编: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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