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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资金将存入监管账户

发布时间:2023-03-17 16:11:00来源: 成都日报

  原标题:住房租赁资金将存入监管账户

  记者16日获悉,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成都市住建局、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4部门出台《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成都市住建局等9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上两个通知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开立监管账户

  监管资金到账后通知当事人

  《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明确,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驻蓉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告知承租人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协助承租人将住房租赁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付代管住房租赁资金;承租人应监督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服务,发现住房租赁企业拒绝实行的,可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举报;承办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开展服务,为协议签订提供便利,监管资金到账后将到账情况通知当事人,并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市住建局实时推送监管账户信息和账户资金信息。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的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住房租赁企业未提出异议的,承办银行将押金划转给承租人。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

  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则从加强从业主体管理、加强房源发布管理、加强网签备案、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畅通纠纷调处渠道、强化部门联合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在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方面。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外地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

  在加强房源发布管理方面。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网络信息平台、门店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按规定须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的企业发布房源时应同步发布监管账户信息。

  在畅通纠纷调处渠道方面,围绕建立多元调解机制,进一步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共治格局,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机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队伍协同融合,发挥群众工作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综治中心等平台作用,形成多管齐下、协调联动的化解格局。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加强建章立制,源头管控,多措并举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袁弘)

(责编: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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