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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版本考略

廖祖桂 李永昌 李鹏年 发布时间:2002-06-24 15:23:53来源: 中国西藏

  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秋,廓尔喀第二次入侵西藏,抢掠扎什伦布寺。乾隆皇帝派遣大将军福康安率清军进藏,驱逐廓尔喀,收复失地。次年八月,清军深入廓尔喀境内,逼近其国都阳布,廓尔喀“迭行具禀乞降,情词极为恭顺,已明降谕旨,赦其前罪,准其纳表进贡。”(乾隆五十七年九月初十《准廓尔喀乞降撤兵通谕中外上谕》,见《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以下简称《汇编》,第三册第767页,中国藏学出版社)。

  乾隆命福康安受降,藏事平定。战事甫定,乾隆命福康安等办理藏事善后,并筹议卫藏章程,以资永远遵循。十一至十二月间,福康安等迭次拟定的各项章程逐一上奏。其条款经军机大臣、大学士、九卿会议审核,并经乾隆批准。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根据福康安所奏各项章程,综合汇集制定了《新订西藏章程二十九条》,又称《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以下简称《章程》),同年颁布施行。

  《章程》是清朝乾隆时期对西藏管辖和治理的经验总结,是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遵循的一部重要法典。因此,《章程》所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确定的原则精神,指导了清朝中期以后长达二百余年的治藏工作。民国时期,由于西藏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仍处于封闭落后停滞状态,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比较完整地延续下来。因此历届民国中央政府仍以清朝制定的法律规范一一《章程》作为处理西藏事务的重要历史依据。民国时期制订的关于西藏的法规,虽有所变革,但仍然以《章程》相表里,其立法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西藏和平解放后,特别是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以前,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在处理西藏问题,尤其是在民族、宗教问题等方面,从这个《章程》的寻绎中获得启发,仍不失为重要的参考文献。


《钦定藏内善后章程》的藏文版本之一水牛年文书本。陈宗烈提供

  解放后,中央主管西藏事务的官员和驻藏官员以及西藏历史研究者对《章程》高度重视,对它的立法原则及其各项条款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然而西藏历史研究者对《章程》版本流传状况的研究则关注不多,是一大憾事。因此,将《章程》版本的研究重视起来,将有助于对《章程》全面系统的研究推向更加深入,对《章程》内容的准确把握及其作用的正确认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在社会上流行的《章程》版本,有两种藏文本,三种汉文译本。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藏文、汉文本孰是正本。

  《章程》的形成

  乾隆皇帝从全局出发,站在战略的高度,把加强对西藏的管辖和治理,保持西藏地方的安定,视为巩固边疆民族地区,特别是蒙藏地区的重要因素。而藏内事务,向来毫无制度,加强西藏的治理,必须新订一切章程,彻底革除积弊,乃是西藏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乾隆在“驱廓保藏”之役胜利后,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八月二十七日谕军机大臣等:“昨已降旨,令福康安等受降蒇事,并将善后各条,令(福康安等)公同详酌妥办矣。但撤兵之后,该处应行另定章程,前旨尚有未经详尽之处,今思虑所及,再为逐条开示。福康安于撤兵之后,……将所指各款熟筹妥办,务期经久无弊。”谕旨中,御笔详列补拟善后章程六条。

  福康安等遵照乾隆迭次旨意,于是年十一月初二日上奏《酌定额设藏兵及训练事宜六条折》,二十一日上奏《卫藏善后章程六条折》,十二月十一日上奏《藏内善后条款除遵旨议复者外尚有应行办理章程十八条折》等。乾隆批示军机大臣会同大学士、议政九卿详议具奏。旋经议复,“应如所奏办理。”乾隆遂朱批:“诸凡妥协,永以为例行。”福康安等拟定的各项章程,经乾隆批准后,福康安等遂遵旨将上述各项章程主要条款汇编成《新订西藏章程二十九条》译成藏文。

  《章程》译成藏文后,上奏朝廷批准在全西藏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深入细致的“普法”活动。福康安采取了两项措施:第一,宣传上层。福康安等亲自向达赖喇嘛及其主要僧俗官员进行逐条讲解,提高他们对《章程》的理解和贯彻的积极性。乾隆五十八年二月

  二十四日,福康安等上奏称:“昨臣等将订立章程翻成唐古特字,同至布达拉面见达赖喇嘛,与之逐条详细讲论,并传集各呼图克图、大喇嘛等及噶布伦以下番目,……将藏内一切章程详细训示。我等现已遵旨查明藏地情形,逐条熟筹,妥议具奏。”此后,福康安等正式行文将《新订西藏章程二十九条》抄送达赖喇嘛和济咙呼图克图,函称:“近日,我大将军等会奏新订西藏章程二十九条,奏报圣聪之底稿,已渐次抄送,有如册中译载。恐日久遗失,致碍于事,故今再次咨会。俾达赖喇嘛并济咙呼图克图即据章程之意,宣谕所有噶布伦、代本、宗、奚等永远遵行。如仍有轻慢悖逆者,定严惩不贷。专此奉达。并送上新订章程二十九条。”

  第二,宣传群众。由驻藏大臣衙门将《章程》在全西藏各处张贴公布,务使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对此,福康安等上奏称:“应俟臣等节次奏折奉到训谕后,由驻藏大臣衙门翻写番字,刊刻出示,在前后藏各处张挂,晓谕穷乡僻壤,咸使周知,以仰副圣主卫法定制、爱育番黎至意”(见《汇编》第三册,第822页)。

  《章程》各条向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宣讲以后,反应强烈。福康安等离藏返京,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为之送行,明确表示感谢圣恩,谒诚拥护和实力奉行《章程》各条,一切事务按驻藏大臣的指示办理。乾隆五十八年三月十三日,福康安奏称:“达赖喇嘛等告称:我大皇帝保护卫藏,糜饷劳师,上烦天心,时劳筹划,廓尔喀畏惧投诚,从此藏地永远安静。又将藏中诸事立定规条,使僧俗永沾利益,共乐升平,感颂恩慈,难名钦服。惟有督率噶布伦、堪布喇嘛等,谨遵善后各条,事事实力奉行,一切事务悉由驻藏大臣指示办理,藏地大有裨益,黄教更可振兴。”(见《汇编》第三册,第823页)

  从上可知,《章程》的制定和颁布全过程,清廷对一个民族地区的地方法规采取了如此广泛而强大的宣传力度,也许在我国的法制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这集中反映了乾隆洞悉西藏问题的严重性及其整顿西藏事务、彻底革除各项弊端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总起来说,《章程》对西藏的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等诸多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是一部完整的法典。《章程》是清朝前中期治藏的基本经验总结,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它标志着乾隆对西藏的立法建设的成功,从此,清朝走上依法治藏的轨道。

  《章程》的版本

  据笔者所知,福康安等汇编《章程》全文原件,汉文或藏文本至今不曾见到;西藏和平解放后,先后发现并公布了两种藏文本,即《水牛年文书》本(以下简称“文书本”)和《西藏历史档案荟粹》本〈以下简称“荟粹本”);有三种汉文译本。

  文书本,藏文《水牛年文书》是一本辑录藏历水牛年(乾隆五十八年)藏文文件的汇编文书,故称《水牛年文书》。这部文书中多是与《章程》有关的案例,当然最重要的文件就是《章程》的藏文本;还有大将军福康安等抄送《章程》致达赖喇嘛等的咨文。毫无疑义,这个文书本是《章程》的正本,西藏和平解放后,文书本被发现分别珍藏在拉萨大昭寺和日喀则扎什伦布寺中。

  荟粹本,西藏自治区档案馆编、文物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西藏历史档案荟粹》所公布的《新订西藏章程二十九条》,是于清嘉庆十六年、藏历铁羊年(1811年)在驻藏大臣衙门发现的一份抄件。

  汉译本,《水牛年文书》所载藏文本当系笔帖式由汉文译成,可以设想在翻译时至少要有供笔帖式工作的汉文本,这是不成问题的,遗憾的是汉文文本原件至今未曾发现。


《西藏历史档案荟粹》 才吉摄

  现存较完整的汉文是在松筠的《卫藏通志》中,但他将福康安的原奏各条拆散,分别载于“喇嘛”、“番兵”、“番目”等各卷中,各条累计不止二十九条,被《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定名为《乾隆五十八年钦定西藏章程》。因为松筠对《章程》作了重新改定,尽管其基本精神和后来发现的藏文本大体是一致的,但并不能视为当时《章程》的原本,因此,《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将松筠书中辑录汇集的章程各条径自定为《乾隆五十八年钦定西藏章程》是不妥当的。目前社会上流行三种正式汉文译本。

  第一,汉文全译本 扎什伦布寺发现的藏文原本,五十年代初由中共西藏工委译成汉文,定名为《清乾隆五十七年驻藏大臣二十九条权力》,1953年报送中央统战部,由邓锐龄先生根据《嘉庆四川通志》、《卫藏通志》、《清会典》、《清实录》诸书,对译文进行了核校,订正讹误,疏通文句,定名为《清乾隆五十七年驻藏大臣二十九条权力译文校注》。同年5月,中央统战部将该校注本铅印若干本,供内部参考,成为解放后第一个汉文全译本。1955年,收入由中央统战部办公室刊印的牙含章《达赖喇嘛传》(内部参考)中(见该书第42至52页)。

  第二,汇编本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西藏自治区档案馆和四川省档案馆合编的《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中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新译本,是根据《水牛年文书》原档复印件翻译的。翻译时忠实原文,为了表述准确,每一条都参阅了福康安的原奏,并逐条加以注释;同时译文力求顺达,是目前最好的汉译本。

  第三,荟粹本 《西藏历史档案荟粹》,公布了另一藏文本的《章程》及其汉文译本和英文译本,引起了藏学界的关注。细读此件并与文书本对校,发现在一些重要条款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删节、妄增、字词错讹和疏漏,很显然不能算作《章程》原本的准确译本。

  文书本与荟粹本的对勘

  为了彻底弄清文书本与荟粹本两者的异同,判定孰为流传有绪的正本,笔者对两个藏文版本和汉文版本的各条款逐条分别进行了对勘。并比照福康安等的原奏和乾隆的谕旨,试图探索《章程》各条款的异同及其本来面貌。

  这里只就汉译文版本的异同对勘情况择要加以述及,至于藏文本的异同对勘情形,请见《文书本与荟粹本藏文版本对勘记》(见《<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版本考实》)。汉译文以汇编本为底本,用荟粹本译文对勘,写成校勘记,并提出笔者意见,评其是非。经对勘,除少数条款无大差异外,其余绝大多数条款都存在大小不等的问题。现将对勘发现的问题,择录其中几条举例简述如下。

  第一、删去条款重要内容或关键文字,模糊了立法依据,破坏条款的完整性。

  例如:第一条

  甲、文书本:“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为黄教教主。蒙古和西藏地区活佛及呼图克图转世灵童时,依照西藏旧俗,常问卜于四大护法神,因依口传认定,未必准确,兹大皇帝为弘扬黄教,特颁金瓶。”

  荟粹本:将上述文字删除,改为“关于寻找活佛灵童事宜。经各方认真考查,并问卜于四大护法神之后,…”

  乙、文书本:“因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互为师弟,凡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之呼毕勒罕,即仿互为师弟之义,令其互相拈定。”

  荟粹本:上述文字全被删去。

  丙、文书本:“大皇帝如此降谕,皆在弘扬黄教,以免护法神作弊,自当钦遵执行。金瓶净洁不污,常供于宗喀巴佛尊前。“

  荟粹本:上述文字全被删去。



(责编: 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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