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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林: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添新的活力

叶林 发布时间:2020-11-17 08:32:00 人民日报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制度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撑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添新的活力。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需要市场主体自主参与市场活动。这就要求确认其在市场中的法律地位,保障其从事民事活动的平等权利,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资源配置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民法典全面规定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鼓励依法设立营利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依法向投资者分配生产经营收益,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热情;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其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明确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有利于社会经济有序高效运行。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即有效。这为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提供了有力保障。民法典同时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就在更大程度上承认和维护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行为的法律后果,为市场主体灵活经营、实现更好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公平竞争、一视同仁,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产权和合法权益进行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才会充分释放,一切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力量源泉才能充分涌流。民法典为保护和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安排,明确规定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确认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受法律平等保护,为不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不同所有制经济活力竞相迸发提供了重要保障。

  民法典为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推进“放管服”改革提供法治支撑。民法典规定了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明确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进一步限定了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范围和行为界限,推动规范经济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以不动产登记为例,民法典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定登记机构职责,要求其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禁止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明确了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有助于更好发挥政府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上的服务职能,为交易双方提供更多便利。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编: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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