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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拓展制度型开放新机遇

杨松 发布时间:2020-10-30 08:27:00 人民日报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商品和要素在世界范围自由流动,全球价值链分工深刻调整。长期以来,协调国际经贸关系的区域和多边规则,主要针对的是商品和要素流动。面对科技加速进步、全球价值链分工深入调整,一些传统国际规则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亟待进行变革。当前,国际经贸规则更加注重促进制度型开放,即通过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促进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这一变化使新兴市场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最近一段时间,国际上逆全球化思潮抬头,个别国家为一己之私破坏全球公认的贸易理念和规则,对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严重危害。中国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坚决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促进全球经济向着有利于人类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

  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公司法、合同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涉外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目前,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近百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万亿美元,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出口国、第二大进口国,稳居全球第二大外资流入国。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和涉外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推进制度型开放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外商投资法这一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这部法律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外资工作的实践经验,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投资环境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体现了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为新时代扩大对外开放、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步。

  以外商投资法为代表的涉外法律法规,把握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变化、适用条件和制度创新,注重与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对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体现制度的包容性。比如,在外资准入上,明确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负面清单以外的内外资待遇平等要求。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为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更加精准细致、更具操作性的规则依据和制度保障。

  制度型开放以体系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国内规则制度为依托,与先进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有效衔接,服务于新一轮经济全球化,能够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近年来,我国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规则、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促进规则对接,为我们把握新一轮经济全球化机遇提供了有利条件。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涉外法治建设必将进一步助推我国制度型开放,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更好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

  当前,我国正在多地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坚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建设,主动适应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新趋势,紧扣制度创新,在扩大开放上迈出新步伐。要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的先行先试作用,在规则对接、规则创新、规则开放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我国已成为吸引国际商品和要素资源的巨大引力场。积极推进制度型开放,充分释放制度红利和竞争优势,不断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推动涉外法治建设走深走实,将进一步夯实我国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制度基础。

  (作者为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

(责编: 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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